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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4/20 17:09:39 作者:  浏览次数:

《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信息管理、安全和维护管理、罚则等内容,重点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出台的背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地下管线规范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中越来越重要,关系城市承载力的提高,关系着民生改善。近年来,国务院、住建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批准了《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与智能化管理专项规划》立项,完善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建设,是实施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

《办法》出台的目的。一是我市地下管线管理亟待加强。目前,我市地下管线主要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等26类,涉及30多家管线单位,已普查管线11789.9公里,实施面积400平方公里,急需建立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避免各自为战、规划建设不协调、技术标准不统一、信息更新不及时、维护管理不规范。二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的需要。省政府要求,“设区市应在2015年年底完成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数字化城管向地下管线管理等领域延伸”。我市2010年3月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后,为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我们积极推动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延伸。2012年9月,进行了地下管线试点普查。2013年5月立项后,同步推进数据普查和系统建设。2014年10月份完成数据普查和系统建设,12月13日通过了专家的成果鉴定验收。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单位的支持配合,强化协作机制,确保系统发挥最大效能。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办法第5条对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地下管线协同管理中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9条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进行了规定。第15条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进行了规定。第12-14、16、18、20-23、28-31条明确了管线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现状资料查询、施工许可、竣工测绘、竣工验收、报送测绘资料、汇交数据等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25、26条对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制定普查技术规程、标准及数据更新、协同办公平台建设等工作职责。

《办法》细化了管线工程的建设程序。办法规定了管线工程应该严格执行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程序,又在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了细化要求。其中,办法第13条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先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第20条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要按照有关探测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测量;第28条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按照数据标准有关要求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并及时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同平台上汇交竣工测绘数据。

《办法》突出管线信息化管理与控制,确保地下管线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方便对信息的管理利用。为实现管线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信息更新采取定期补测与竣工测量相结合的机制,更突出对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管理与控制。办法第13条规定管线工程凡未按要求进行竣工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结算;第20条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要按照有关探测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测量,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第21条规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予以监督,第26条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地下管线各专业管理单位共享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同办公平台,对管线进行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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