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放管服”工作的有关要求,简化招标流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监管工作,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中标通知书签证(备案)办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鲁建发〔2001〕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未纳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字〔2016〕1号)公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视为无效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依照《实施办法》办理的中标通知书签证(备案)工作予以取消。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规范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详见附件1)
2、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汇总表(详见附件2)
3、招标代理合同;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
5、投标报名汇总表;
6、资格预审文件;
7、招标文件;
8、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9、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对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坚决予以清理纠正,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备案,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中标结果的公示等各个环节,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标后监管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切实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1、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
附件1 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doc
2、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
告汇总表
附件2 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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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