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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5/25 14:34:52 作者:  浏览次数:

3713000102109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服务指南

www.365-588.com发布

2015-05-27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3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1.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5

3.获取收件凭证………………………………………………5

(二)受理……………………………………………………5

1.材料补正……………………………………………………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

(三)办理进程查询…………………………………………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6

(五)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7

(三)行政诉讼…………………………………………………………8

四、有关说明……………………………………………………………8

附件1…………………………………………………………9

附件2………………………………………………………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编码:3713000102109

(二)实施机构:www.365-588.com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临沂市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583号)第二十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停业歇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燃气经营者在9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或报告,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采取的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等。

(七)申请材料

申请停业歇业,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提交申请或报告。(原件4份,纸质)附件2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 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3778

电子邮箱: zjwzwdt@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3778。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随即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377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许可决定书

(五)流程图

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住建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负责对市住建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住建局窗口电话:0539—8773778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0539—8770096

电子邮箱:lyjsjjcs@163.com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联系电话:0531-87935571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请理由    

停歇业

时间及范围    

用气及燃气设施情况    

应急措施    

主管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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